王永梅因保管不善,将坐落在崖子镇申家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:乳集用(90)字第01120164号(用地面积135平方米)遗失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。现声明,乳集用(90)字第01120164号作废。
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王永梅
2025年5月2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