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近期威海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,发现我市1批次食品不合格。乳山市聚盛海参楼使用的鲜海参经抽样检测,呋喃西林代谢物,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《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》要求,检验结论为不合格,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:
(一)产品控制情况
2025年6月5日,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乳山市聚盛海参楼送达《检验报告》,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。经调查,乳山市聚盛海参楼于2025年4月21日购进鲜海参10斤,已全部销售完毕,无库存,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产品。因该批次鲜海参已全部使用,无法进行召回。
(二)处置情况
乳山市聚盛海参楼违法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决定本案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,合并处罚如下:警告、罚款5000元。
(三)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
按照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,乳山市聚盛海参楼进行了原因排查,并立即进行整改。
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2025年9月8日
(此件主动公开)